《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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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规管范围

问1 在《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修订规例)下禁止出口的物品为何?
答1 除非获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许可证,否则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
   
问2 根据修订规例内的定义,“配方粉”包括什么?
答2 根据有关定义,修订规例适用于供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粉、豆奶粉及普通奶粉(例如供一岁以上的人食用的脱脂奶粉)。
不过,该定义并不涵盖经冲调后没有呈现类似奶的物质的粉末,例如橙粉或由米、麦等谷物所配制的粉末。
   
问3 可否列举一些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配方粉的例子?
答3 以下是配方粉的一些例子:
  产品 重量(克) 适用年龄
1. 初生婴儿配方奶粉 900 初生或以上
2. 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900 6 - 12 个月
3. 幼儿助长奶粉 900 1 - 3 岁
4. 婴儿羊奶粉 400 0 - 12 个月
5. 豆奶粉 900 6个月起
6. 有机奶粉 400 初生或以上
7. 低敏婴儿配方奶粉 400 0 - 12 个月
8. 无乳糖配方婴儿奶粉 400 初生或以上
9. 偏食幼儿营养配方奶粉 900 1 - 7 岁
10. 牛初乳奶粉 800 6个月起
11. 高钙奶粉 800 除由医生指导外不应用以餵哺一岁以下的婴儿
   
问4 其他为有特殊营养需要的婴幼儿而设的奶粉会否受规管?
答4 由于该类配方粉同样是有关婴幼儿的主要食粮,我们认为有需要对这些产品作出规管。
   
问5 罐上标明适合一岁至十岁的配方粉会否受规管?
答5 由于该类配方粉可供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食用,并可作为母乳代用品,为他们提供所需营养,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些产品作出规管。

二、 申请出口许可证

问6 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资格为何?
答6 工业贸易署一般只向已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的“婴儿╱幼儿╱成长配方粉(供36个月或以下婴幼儿饮用)”进口商,或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4(3)(a)条所述无需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的进口商,发出出口许可证。
   
问7 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答7 工业贸易署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时,提交进口单据以证明有关批次的配方粉是直接从外地进口的。
   
问8 过境/转运货物是否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答8 如托运的配方粉符合《进出口条例》的相关规定,则有关的承运商、速递公司及货运代理公司无须就该等过境或航空转运的配方粉申领出口许可证。

现时,根据工业贸易署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办理登记的船务、航空及货运公司,如符合若干登记条件,可就若干类转运货物获豁免办理《进出口条例》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有关豁免安排同样适用于是次修订规例。

三、 个别离境人士

问9 个别离境人士可否携带配方粉离境?
答9 考虑到离境人士可能有自用需要,每名16岁(现时香港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或以上人士可携带净重不超过1.8公斤的配方粉离境。最大的罐装配方粉一般净重0.9公斤,因此根据修订规例,每人可带两罐配方粉离境。1.8公斤的豁免安排只适用于在24小时内首次离境的人士。
   
问10 如在过去24小时内曾离港一次或多于一次,可否携带配方粉?
答10 修订规例容许有关人士(年满16岁)在过去24小时内曾离港一次或多于一次携带配方粉,但(i)他/她须与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同行;(ii)配方粉须载于非密封容器;以及(iii)配方粉的份量不超逾该儿童由香港的有关出境点前往位于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个入境点途中食用的合理份量。

四、 规例实施日期

问11 修订规例将于何时实施?
答11 修订规例已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并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五、 罚则

问12 违反有关规例的罚则为何?
答12 任何人若违反有关规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

六、 宣传及谘询

问13 政府做了什么谘询工作?
答13 我们已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至二月十八日期间进行公众谘询,并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举行业界谘询会。
   
问14 市民如何得知新规例的要求?
答14 政府已在修订规例刊宪当日发出新闻稿,并就修订规例展开一连串公众宣传活动。我们由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开始播放电台宣传声带,并在法例正式生效时,在各口岸及市区派发单张及展示海报,让欲离境的市民得知新规例的要求。
   
问15 业界如何得知新规例的要求?
答15 除新闻稿外,工业贸易署也已向“婴儿/幼儿/成长配方粉(供36个月或以下婴幼儿饮用)”的进口商发出贸易通告(Trade Circular),载列新规例的要求及详细资料,详情见网址
http://www.tid.gov.hk/sc_chi/import_export/nontextiles/powdered_formula/pf012013.html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