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

政府于2013年2月22日在宪报刊登《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修订规例),规定由2013年3月1日起,除非获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许可证,否则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任何人若违反修订规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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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贸易署 - 配方粉出口签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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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配方粉出口许可证事宜,请致电(852) 3403 6220与工业贸易署联络。其他一般查询,可发送电邮至pfenq@eeb.gov.hk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