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定義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最早於六十年代出現,當時環保人士開始爭論經濟增長對環境的影響。自此,社會開始提出和討論有關可持續和可持續發展的不同定義,其中最為廣泛採用的是根據聯合國環境與發展世界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發表的報告《我們的共同未來》(又稱布倫特蘭報告)中,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定義:

“可持續發展是指既能滿足當代的需要,而同時又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的發展模式。”

(《我們的共同未來》,一九八七年).

可持續發展倡議共同努力,為人類和地球建造共融、可持續及具適應能力的將來。

要達至可持續發展,關鍵在於協調經濟發展、社會共融及環境保護三個因素。這些因素相互關連,對個人及社會的健康發展至為重要。

 

香港的可持續發展

《香港二十一世紀可持續發展研究》(下稱「研究」)是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展開的研究計劃。隨著社會轉變,政府和社會人士日漸意識到,我們為香港未來發展作出決策時,不單要考慮經濟因素,更應顧及環境及社會因素。進行這項研究的目的,便是探討如何作出回應。

這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設計一套有系統的程序,使香港的決策者可透過一系列用以評估影響的可持續發展指標,以了解策略性發展決策的長遠影響。

這研究的主要成果如下:

  • 制訂「可持續發展」的定義,這包含了各主要課題及適用於香港的「可持續發展」的概括範疇:“在香港推行「可持續發展」意指在社會大眾和政府群策群力下,均衡滿足現今一代和子孫後代在社會、經濟、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需要,從而令香港在本地、國家及國際層面上,同時達致經濟繁榮、社會進步及環境優美”;
  • 制訂八個指導性準則,顯示香港當前可持續發展的主要課題;
  • 制訂一套決策支援工具(名為「電腦輔助可持續發展評審工具」),以協助評估各項策略性政策及計劃建議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以及
  • 就組織架構的轉變提出建議,以協助政府在決策過程中更充分考慮可持續發展的課題,包括成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及可持續發展科。

 

有關八個指導性準則以及可持續發展評估的進一步資料可分別在這裡這裡找到。香港二十一世紀可持續發展研究的行政摘要可在這裡找到。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九年施政報告》中宣布,計劃把香港建設成為一個世界級都會,並首次把可持續發展納入政府的工作日程及讓公眾知悉。

簡單來說,對香港而言「可持續發展」的涵義就是:

  • 在追求經濟富裕、生活改善的同時,減少整體污染和浪費;
  • 在滿足我們自己各種需要與期望的同時,不損害子孫後代的福祉;以及
  • 減少對鄰近區域造成環保負擔,協力保護共同擁有的資源。

(《一九九九年施政報告》)

要使經濟及社會發展與保護環境的需要全面融合,有賴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攜手合作。


為推廣可持續發展,我們已推行以下項目:

宣傳及社區教育活動